投訴主題:奧普違約并欺騙消費者 | |
投訴目標: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桂林經銷商 | 投 訴 人:陽先生 |
投訴時間:2016-07-18 | 投訴地區:廣西區 |
2015年10月于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旗下桂林奧普經銷商達成購買集成吊頂協議,已協定好產品的價格及型號,并交定金500元,2016年7月15日,因家居裝修需要前去桂林市聯坤家居4號樓奧普經銷商店鋪取貨,到店后奧普經銷商已更換老板為由,拒絕按原協議提及的價格及型號提供商品。致電杭州奧普總部,總部不予處理并以前經銷商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為由包庇推卸責任,杭州奧普公司及經銷商行為已違反消費者權益,現申請維權,請求按原協議執行,如杭州奧普及經銷商上不履行協議,構成違約并影響家居裝修進度,本人將進一步維權。
奧普回復:
1、 經了解,我司在桂林市當地并沒有直營店,我司是文章中涉及門店的產品供貨方。從法律上分析,如果該門店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那么該門店是賣方而消費者是買方;如果涉及產品質量問題的,那么消費者有權選擇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追償;如果是涉及賣方單方面不履行交貨義務的違約責任,那么買方有權向賣方主張權利。 2、若該事件屬實,我司也愿意協助對桂林市聯坤家居4號樓門店和消費者之間進行協調。但需要消費者先行提供相關的訂貨憑證和付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