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邳州市的朱小姐與某房屋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一套陽光別墅。合同約定其建筑面積為243.36平方米,開發商口頭承諾贈送房前花園160平方米,總房價為207萬元。朱小姐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該公司即將該住宅交付給朱小姐。但今年2月份收房時,朱小姐發現該花園區域被開發商侵占30平方米,變成了公用的走道。朱小姐隨即找開發商理論,開發商聲稱,他們是按圖紙施工的。協商無果,朱小姐來到邳州市場監管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投訴,希望幫助其維權。
接到投訴后,投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立即聯系了該房屋開發公司,詢問此事。該房屋開發公司負責人承認當時銷售該房屋時承諾贈送房前花園,但是沒有明確說明面積。現在小區修路,他們也是按設計圖紙施工的。在投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的建議下,消費者朱小姐提供了當時購買房屋時的戶型圖宣傳冊,上面指明贈送房前花園160平方米。
投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該房屋開發商負責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工作人員告知消費者一樓花園雖在自家門前,且開發商承諾贈送,但是屬于小區公共區域,其只有使用權。
在邳州市場監管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的調解下,該房屋開發商同意按當時的約定執行,考慮到小區公用走道是造福整個小區住戶的,消費者主動提出開發商只要返還其15平方米花園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