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5日,我與北京天泰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署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房子為三居居,因我自家東西沒有地方存放,所以鎖住其中的一間作為自用。當合同期滿時,我與中介于2018年11月6日辦理交接手續,當我到達房屋內時,中介已在房間等候,我拿著自己的鑰匙打開鎖住的那間房門時,發現鎖已被別人打開,進去房間內,設施也不是當初我收拾的那樣,明顯是有人進去過,我當天也發現寫字臺中丟失了1000元,中介也知道這個事情。在盤點房屋內的設施時,發現中介將我家的組合柜、海爾變頻冰箱、折疊沙發床、電視柜、餐桌、茶幾、飲水機、有線電視機頂盒等物品全部搬離房間,且在交接時未恢復原狀。我的房子出租給中介公司,是給租我房子的房客使用的,中介憑什么清空?于是我沒有在交接單中簽字,視同交接手續沒有辦理,我要求中介繼續支付因逾期而導致的租金損失,并對損失的物品進行賠償。 物品名稱 金額 現金 1000 木質組合柜 5000 海爾變頻冰箱 4000 折疊沙發床 2000 電視柜 800 餐桌 1000 茶幾 500 飲水機 200 配電視遙控器 200 木質門(2個,大門、廁所門) 1500 防盜門 4000 廁所吊頂 800 吊燈(2個,主臥、餐廳) 1000 門鎖(球鎖,共4個) 320 隔斷拆除后的房屋粉刷 5000 有線電視機頂盒及用戶卡(歌華報價) 780 未完成交接手續造成的租金損失(按日租金計算) 合計: 2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