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 2018年8月8日我承租被投訴單位位于北京市西城區柳巷10門301的出租房屋,用于孩子上學期間的學習用房。 2018年8月31日鳳凰網刊登“關于自如房源空氣質量環保的說明與承諾”,看到此文后我才知曉自如出租房甲醛超標這個事,也才知道被投訴單位出租的房屋是沒有空氣檢測合格的,網報的問題就是因此而害死了人!鑒于此形勢,這個房子我們不敢入住,馬上聯系被投訴單位管家告訴其我們不敢入住,請馬上安排檢測。 2018年9月21日接到一女士來電,通知我現在檢測的房子太多,忙不過來,讓我選擇無責任退房即馬上退房,之前的房租不退、也不扣違約金,我無法接受。 2018年9月23日晚進行了空氣檢測。 2018年10月15日被投訴單位經理在微信中告訴我其公司通知他我承租的柳巷的房子空氣甲醛檢測不合格,給出三種解決方案,其中方案2和方案3都是湊合住,他們配合治理,我無法接收;方案1還是無責任退房,我告其這個條件我也無法接受,不能入住責任不在我,誰造成的損失誰承擔。 2018年10月28日給我的最終答復方案是:為我辦理無責解約---退還未發生的房租+服務費(截止到實際交接退房日),并額外補償三個月服務費。這個結果我不能接受。我提出將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30日的房租認定為實際發生房租,即可認可此方案。被投訴單位不同意。 2018年10月31日簽署和解協議。作為弱勢的我意識到如不能盡快結束租約,因時間產生的房租無法保證能終止,所以只能被迫服從。 原因如下: 1、被投訴單位工作人員在我告知其此房是用于孩子上學期間居住后并未告訴我其出租的房屋是不清楚空氣檢測是否合格的;在一拖再拖后的檢測還不合格的情況下,沒有終止居住,反而建議邊居住邊治理。 2、被投訴單位通過鉆法律的間隙,將甲醛超標不能入住的房屋出租給消費者,利用消費者的無經驗和他的強勢地位迫使消費者簽訂顯失公平的和解書,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則,逼迫消費者承擔房租,而且惡意拖延,誘導消費者增加消費。 3、空氣檢測是由被投訴單位委托的第三方檢測的,甲醛超標也是被投訴單位通知我的,沒有異議。甲醛超標是被投訴單位造成的,與我無關。所以被投訴單位對其出租的房屋甲醛超標這一事實心知肚明,對消費者構成欺詐。 我的訴求: 1、被投訴單位退還給我全部租金、押金及服務費; 2、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我進行三倍賠償; 3、徹查如此黑心的商家,挽救仍居住在同等房屋的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