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1日,我承租該公司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泰河園三里32號樓2單元,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26日到2019年4月26日止,每月房租1050元。合同要求我付款渠道為被告法人個人支付寶收款碼、微信收款碼及銀行賬戶6228480018696652678。并誘導我使用了租金貸款,業務員私自收取了我1000元中介費。 租賃期間,該公司違約,要求我退房,并且業務員私下勒索向我索要錢財。2018年10月23日與我簽訂了退房協議。該公司承諾30工作日后退還押金和剩余房租共計7420元。 此后,我多次前往該公司辦公地點索要押金和房租,均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