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投訴:林先生向天津博雅置業有限公司購買了天津市河西區黑牛城道與洪澤南路交口東南側三誠里12號樓的三室兩廳的房子,并簽署了合同編號為2016-0087864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總房款金額為4,946,146元。
按照合同規定,天津博雅公司應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將商品房交付我,并約定,如順延交付時間,天津博雅應當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90天內告知我方。
如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內,我方有權向天津博雅追究已支付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天津博雅應支付商品房之日的次日起計算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起,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0.1支付違約金。
北京北大資源物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給我們下發了入住通知書。按合同規定,扣除合理的因政府等不可抗力原因(該公司實際已對其他住戶采納或經法院確定的)因素后,天津博雅置業有限公司應按合同支付延期交房的利息及違約金135484.55元,但公司至今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