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在行動#在線投訴:本人于2018年購買了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區星悅天地廣場項目(以下簡稱 “ 星悅城 ”)的所謂 “ 公寓”。
二、開發商資料: “星悅城”項目的開發商系南京明弘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0日,注冊地址位于南京市高新開發區新科二路2號
南大軟件學院212G室,法人代表為黃煥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91320191MA1MXGDK9U,工商注冊號320191000059131,組織機構代碼MA1MXGDK-9,登記機關系南京市江北新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審批局。
三、受騙經過:
2019年7月份開始,南京爆發了多起“辦公變公寓”的維權事件,我看到消息后,急忙翻閱合同,發現合同上面赫然寫著“辦公”。我們趕去售樓處時,發現開發商(南京明弘新房地產開發公司)已經砸掉了樣板間,悄悄地把售樓處轉移到一個不起眼的地點。經過翻查相關資料,才弄明白了明弘新開發公司是如何一步一步地實施欺詐的。
2017年3月8日,南京市規劃局、國土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聯合
出臺《關于加強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建筑項目管理的通知》文件(寧規字2017【79】號,見附件1),明確禁止開發商將商業辦公用房改建成公寓,但南京明弘新房地產開發公司再次頂風作案(見附
件2-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7年8月10日、 2017年9月26日、2017年11月23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4月份多
次開盤,將性質為辦公的1棟、2棟、3棟a、3棟b、5棟、7棟等辦公
房源包裝成公寓進行宣傳銷售。在開發商的宣傳冊、開發商官方微信公眾號、開盤宣傳海報等渠道,“家”、“公寓”字眼隨處可見。
在銷售過程中,明弘新房地產開發公司將上述辦公用房和4棟、6
棟、8棟酒店式公寓房源一起混合銷售,刻意混淆兩者的區別,讓廣大購房者難以分辨,掉入陷阱。銷售人員介紹沙盤上包括辦公性質的房源時,多次提及“公寓”兩個字,多次強調“
居住” 屬性;開發商邀請的媒體介紹“ 星悅城” 時,多次提及“公寓”兩個字,把居住的舒適性作為一個賣點。(以上內容均有視頻為證)
銷售人員帶領購房人參觀樣板間時,樣板間內廚房衛生間一應俱全: 在簽約時,在房屋規劃用途為空白的情況下,開發商銷售人員誘
導、催促買房人快速簽字;后借口拿去備案原因合同未給與購房人,等買房人再次拿到合同時,規劃用途一 欄已經印上了“辦公”兩個字。
當一些購房人表達自己的困惑時,銷售人員一再表示:“這是商住樓,可以住人!”。
四、 投訴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
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 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
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
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同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釋【2003】7號,頒發單位及通過時間: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委員會于1267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1日施行。)
2、《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
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一方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行為。顯失公平,是當事人一方處于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為。)
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應屬 于無效合同。
3、2017年3月8日,南京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住房保障和房 產局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建筑項目管理
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商業辦公類非住宅類建筑,其室內建筑功 能除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可配建酒店式公寓外,其余一律不得標注酒 店式公寓功能。
此外,在銷售時,開發商應向購房人明確表示房屋 的規劃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稅、物業服務費、水電費以及配套
建設指標等情況,告知購房人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 擅自改變用途、不得利用層高加建隔層,并在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中
與購房人明確約定。但是在“星悅城”銷售過程中,開發商銷售人員不僅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反而隱瞞事實、混淆視聽,進行大量洗腦式的虛假宣傳,惡意欺詐購房者,設下重重圈套,誘導購房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簽署了購房合同。
訴求: 1.?開發商為我們辦理退房。2.開發商需按銀行存款利息對已付款進行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