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河北張家口市的敖女士在張家口下花園高鐵站對面相中一套商品房,“我在變現老家唯一房產后,于2020年12月交納認購款和首付款與張家口四方館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房子112平方米,全款994124元,準備留作自用。”敖女士介紹,購房合同約定2021年12月31日是交房日,同時她也在2021年2月簽定了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己從個人賬戶中扣除供房按揭近一年時間,敖女士說:“我已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敖女士投訴稱,在自己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四方館置業公司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交房,到目前為止,沒有告知200多位購房人明確的樓盤開工時間和交付日期,“有出現爛尾的巨大風險”。
因此,敖女士提出如下訴求:1.合同中規定延期交房后,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因此,她要求張家口四方館置業有限公司按約定期限退房,并按時退還應退款項;2.要求四方館置業按合同約定,支付自己累計已支付房價款53251的1%作為賠償;3.要求解除貸款合同,由四方館置業賠償她已經支付的貸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