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訴企業:中國移動浙江省分公司 被申訴企業聯系電話:0571-10086 申訴事件如下:近日,杭州移動通過10086客服告知客戶:我司將于2013年2月1日對數據副卡業務做統一下線,并逐一取消數據副卡業務,所有終端客戶將無法使用數據副卡業務。 為此申訴人提出以下申述意見: 杭州移動數據副卡作為數據業務專用卡,與主號共用一個流量套餐,于2012年7月17日統一在杭州移動客戶管理系統上線,并在自營營業廳進行正常的推廣,依據常規業務流程接受客戶訂購。2012年8月31日杭州移動終止數據副卡的訂購業務,但承諾在7月17日-8月31日所訂購的數據副卡產品仍然可以正常長期使用。 承諾渠道1:10086客戶熱線;2:杭州移動客戶管理系統顯示,副卡業務的使用期限為2099年12月31日。據此杭州移動數據副卡長期有效使用的事實依據成立。杭州移動客服人員的正規表述,營業系統產品列表,使用日期的圖文影像均是杭州移動對數據副卡產品合法的注解和真實的意愿表達。 而在開具的業務受理單中上,及浙江移動網上營業廳上,“數據副卡”程控功能羅列其中,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杭州移動產品業務,并受到法律保護。 不論是從契約精神,企業公開承諾,還是既成合同事實,杭州移動數據副卡用戶都是移動的正規客戶群體,理應享有和其他客戶同樣的客戶權益。而合法的客戶權益來自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違規機制的保障,《民法》對企業公民的違法行為的鑒定,及個體公民對通信企業的道德考量。 根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對內“五條禁令”的違規判定第三細則嚴禁未經客戶確認擅自為客戶開通或變更業務所陳述:未經客戶確認的界定,除了客戶通過書面協議、短信上行、網站、WAP 等進行確認并留有紙質或電子憑證外,其他均屬未經客戶確認,客戶口頭同意也屬未經客戶確認,不得開通或變更,各類移動通信基礎業務、資費套餐、數據及信息業務、集團客戶信息化產品,包括免費贈送、免費試用的業務。 依據《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七條、《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移動公司和客戶約定的產品業務、資費標準和服務質量已成事實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示,受法律的保護,移動公司無權未經客戶同意擅自取消產品程控功能,變更資費標準或改變服務質量。 杭州移動單邊取消數據副卡業務,缺失企業誠信機制,有違協議契約精神,與國家相關法律所抵觸。為此,申訴人代表杭州移動數據副卡客戶進行積極、理性、正義的維權申訴,請杭州移動在法律的框架準繩下,做出合理,合法,合情的書面解釋。 望貴部秉著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證的的原則處理和打擊這樣不法、不誠信企業!同時給各位老師拜個早年,祝新春快樂,全家安康! 謝謝 謹此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