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樂視官網預定樂2銀色版手機逾期不發貨 | |
投訴目標: 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樂視商城,樂視官網) | 投 訴 人:林先生 |
投訴時間:2016-06-26 | 投訴地區:福建省 |
2016年6月10日本人在樂視官方唯一指定平臺樂視商城(http://www.lemall.com/)上購買了一臺銀色版樂視2手機,付款完成后,顯示承諾6月17日至24日發貨(具體可詳見截圖)然而到了2016年6月26日早上十一時訂單上仍然顯示“配貨中”不予發貨,6月25日期間致電樂視官方服務中心客服,客服說要請示上級,并會在24小時內回復給我,但到26日早上11時24小時已過仍未得到官方回復,完全沒有發貨的意思,且無解決問題的基本態度,缺乏基本的企業誠信、契約精神,完全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現請求市場監管部門和消費者保護協會予以幫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失信行為進行查處,責令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對本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特此投訴,請予支持幫助,謝謝!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詳細規定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