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聯想zuk微博中獎的手機還沒有發貨 | |
投訴目標:聯想zuk | 投 訴 人:丁先生 |
投訴時間:2016-07-14 | 投訴地區:河北省 |
案例號:285341 上次已經投訴過了,給我回復電話說“審批中,下周可以給你發貨(7月11日~7月15日)”,現在已經14日了,還是沒有發貨,我等不下去了,我要商家給我賠償。商家嚴重存在虛假宣傳,故意拖延我的時間,給我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要求商家給我三倍補償。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