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的《婚姻介紹服務》國家標準,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相關規定包括:
A:婚介服務人員應持有相關職業(婚介師、婚姻家庭咨詢師、心理咨詢師資格證書;上崗前和上崗后均應接受培訓,內容包括:服務意識和職業化、婚變心理學、溝通技巧及案例分析等。
B:婚介服務機構的工作場所,應明確分區,包括咨詢服務區、資料查詢區、約見區、辦公區等;應有基本設備,包括計算機、打印機、電話機、傳真機、照相機、客戶關系管理系統等;應有支持性服務,包括電話線路、互聯網接入、身份證查驗等。
C:婚介服務機構應向征婚者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質量要求及費用,不應提供“無限期”或“介紹到成功為止”的服務;應查驗征婚者的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等身份證明文件,讓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