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釋義]
1、本條是關于制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宗旨和依據的規定。
2、制定部分商品三包責任規定的目的:一是,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完善產品質量民事責任制度;二是,為了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的三包責任和義務,加強國家對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履行三包義務和承擔責任的監督管理。
3、本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
4、本規定所稱生產者、銷售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生產、銷售本規定目錄所列產品行為的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個體商戶和個人合伙等。
5、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依據與銷售者、生產者訂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擔本規定目錄所列產品修理業務,并承擔本規定修理者責任和義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業經營者。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
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釋義]
1、本條是關于本規定調整產品范圍的規定。
2、本規定調整的產品范圍,采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形式逐批公布。進口產品適用于本規定。
3、本規定中所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技術監督局;“商業主管部門”,是指國內貿易部、中華全國供銷合法總社;“工業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4、國務院有關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涉及本行業產品的三包實施管理辦法,并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備案。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釋義]
1、本條是關于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擔保責任的規定。
2、“誰經銷誰負責”,是指銷售者對售出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承擔三包責任。
3、銷售者與供貨者、生產者、修理者訂立合同同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條款免除銷售者三包責任和義務,否則,依據合同不得規避責任的原則,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
[釋義]
1、本條是關于承擔三包責任時,有關責任指標要求的規定。
2、本規定及《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列的指標、期限、要求,是承擔三包責任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指標要求的三包實施細則。
3、銷售者、生產者制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是銷售者、生產者自身承諾的三包責任,作為明示擔保,應當按其承諾承擔三包責任。
4、未列入本規定目錄的產品,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損失的產品質量擔保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釋義]
1、本條是關于銷售者三包義務的規定。
2、銷售者應當履行三包義務,即: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產品;產品銷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3、“法定標識”,是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對產品標識的要求。
4、“有效發票”,是指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貨票,是產品售出的有效憑證。一般發貨票上應當載明銷售者印章、銷售時間、銷售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金額等項內容。
5、“三包憑證”,是指產品售出時,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可以對所購產品進行修理、更換、退貨的單據或證明。
一般情況下,三包憑證上應當載明修理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及三包有效期,修理記錄及更換退貨條件等。修理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送修故障、修理狀況、交貨時間,以及更換、退貨證明等項目。
6、“提供服務”,是指提供自身所承諾言的送貨上門、安裝調試、上門修理,以及為方便消費者使用而進行的操作演示、技術指導等方面的服務。
7、根據國家規定負責承擔專門安裝的企業和其他安裝者,對其安裝的產品應當承擔銷售者的義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發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釋義]
1、本條是關于修理者三包義務的規定。
2、修理者應當履行五項三包義務,即:承擔修理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廷民的責任和損失;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3、“承擔修理服務業務”,是指修理是必須按照與銷售者、生產者訂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擔產品的修理業務,并對購買產品的消費者負責,保證產品修理的質量。
4、“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產品修理后交付給消費者之日始,保證修理后的產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