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參考了國際珠寶首飾聯合會(CIBJO)制定的《鉆石、寶石、珍珠手冊》(1997,英文版),以及美國寶石貿易協會(AGTA)制定的《寶石優化處理手冊》(2000,英文版)和日本全國寶石協會制定的《寶石及裝飾品的定義命名法則的規定》(1992,日文版)。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T 16552——1996。
本標準與GB/T 16552——1996版本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養殖珍珠可簡稱為珍珠;
2、優化處理定名規則中關于處理寶石增加了寶石的名稱描述方法;
3、仿寶石增加了天然寶石仿制品內容;
4、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內容有所增加。
本標準與GB/T 16553《珠寶玉石 鑒定》標準配套使用。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地質礦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蓓莉、高巖、王曼君。
本標準于1996年10月首次發布。
本次為首次修訂。
本標準委托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珠寶玉石的類別、定義、定名規則及表示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珠寶玉石的定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553 珠寶玉石 鑒定
3 定義及定名規則
下列定義及定名規則適用于本標準
3.1珠寶玉石 gems
3.1.1 定義:珠寶玉石是對天然珠寶玉石(包括天然寶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機寶石)和人工寶石(包括合成寶石、人造寶石、拼合寶石和再造寶石)的統稱,簡稱寶石。
3.1.2 定名總則:名種珠寶玉石的定名必須以附錄A中所列基本名稱為基礎,按標準中規定的各類定名規則及附錄B確定。
附錄A基本名稱中未列入的其他名稱在使用時必須加括號并在其前注明附錄A中所列出的同種礦物(巖石)或材料的珠寶玉石名稱。
附錄A未列入的其他礦物(巖石)名稱可直接作為珠寶玉石名稱。
“珠寶玉石”、“寶石”不能作為具體商品的名稱。
3.2天然珠寶玉石 natural gems
3.2.1 定義:由自然界產出,具有美觀、耐久、稀少性,具有工藝價值,可加工成裝飾品的物質統稱為天然珠寶玉石。包括天然寶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機寶石。
3.3天然寶石 natural gemstones
3.3.1 定義:由自然界產出,具有美觀、耐久、稀少性,可加工成裝飾品的礦物的單晶體(可含雙晶)。
3.3.2 定名規則:直接使用天然寶石基本名稱或其礦物名稱。無需加“天然”二字,如:“金綠寶石”、“紅寶石”等。
a) 產地不參與定名,如:“南非鉆石”、“緬甸藍寶石”等。
b) 禁止使用由兩種天然寶石名稱組合而成的名稱,如:“紅寶石尖晶石”、“變藍寶石”等,“變石貓眼”除外。
c) 禁止使用含混不清的商業名稱,如:“藍晶”、“綠寶石”、“半寶石”等。
3.4天然玉石 natural jades
3.4.1 定義:由自然界產出的,具有美觀、耐久、稀少性和工藝價值的礦物集合體,少數為非晶質體。
3.4.2 定名規則:直接使用天然玉石基本名稱或礦物(巖石)名稱。在天然礦物或巖石名稱后可附加“玉”字;無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玻璃”除外。
a) 不用雕琢形狀定名天然玉石。
b) 不允許單獨使用“玉”或“玉石”直接代替具體的天然玉石名稱。
c) 附錄A表A2中列出的帶有地名的天然玉石基本名稱,不具有產地含義。
3.5天然有機寶石 natural organic substances
3.5.1 定義:由自然界生物生成,部分或全部由有機物質組成可用于首飾及裝飾品的材料為天然有機寶石。養殖珍珠(簡稱“珍珠”)也歸于此類。
3.5.2 定名規則:
a) 直接使用天然有機寶石基本名稱,無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珍珠”,“天然海水珍珠”、“天然淡水珍珠”除外。
b) 養殖珍珠可簡稱為“珍珠”,海水養殖珍珠可簡稱為“海水珍珠”,淡水養殖珍珠可簡稱為“淡水珍珠”。
c) 不以產地修飾天然有機寶石名稱,如:“波羅的海琥珀”。
3.6人工寶石 artificial products
3.6.1 定義: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產或制造用作首飾及裝飾品的材料統稱為人工寶石。包括合成寶石、人造寶石、拼合寶石和再造寶石。
3.7合成寶石 synthetic stones
3.7.1 定義:完全或部分由人工制造且自然界有已知對應物的晶質或非晶質體,其物理性質,化學成分和晶體結構與所對應的天然珠寶玉石基本相同。
3.7.2 定名規則:必須在其所對應天然珠寶玉石名稱前加“合成”二字,如:“合成紅寶石”、“合成祖母綠”等。
a) 禁止使用生產廠、制造商的名稱直接定名,如:“查塔姆(Chatham)祖母綠”、“林德(Linde)祖母綠”等。
b) 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詞定名,如:“魯賓石”、“紅剛玉”、“合成品”等。
3.8人造寶石 artificial stones
3.8.1 定義:由人工制造且自然界無已知對應物的晶質或非晶質體稱人造寶石。
3.8.2 定名規則:必須在材料名稱前加“人造”二字,如:“人造釔鋁榴石”,“玻璃”、“塑料”除外。
a) 禁止使用生產廠、制造商的名稱直接定名。
b) 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詞定名,如:“奧地利鉆石”等。
c) 不允許用生產方法參與定名。
3.9 拼合寶石 composite stones
3.9.1 定義:由兩塊或兩塊以上材料經人工拼合而成,且給人以整體印象的珠寶玉石稱拼合寶石,簡稱“拼合石”。
3.9.2 定名規則:
a) 逐層寫出組成材料名稱,在組成材料名稱之后加“拼合石”三字,如:“藍寶石、合成藍寶石拼合石”;或以頂層材料名稱加“拼合石”三字,如“藍寶石拼合石”。
b) 由同種材料組成的拼合石,在組成材料名稱之后加“拼合石”三字,如:“鋯石拼合石”。
c) 對于分別用天然珍珠、珍珠、歐泊或合成歐泊為主要材料組成的拼合石,分別用拼合天然珍珠、拼合珍珠、拼合歐泊或拼合合成歐泊的名稱即可,不必逐層寫出材料名稱。
3.10再造寶石 reconstructed stones
3.10.1 定義:通過人工手段將天然珠寶玉石的碎塊或碎屑熔接或壓結成具整體外觀的珠寶玉石。
3.10.2 定名規則:在所組成天然珠寶玉石名稱前加“再造”二字,如:“再造琥珀”、“再造綠松石”。
3.11仿寶石 imitation stones
定義:用于模仿天然珠寶玉石的顔色、外觀和特殊光學效應的人工寶石以及用于模仿另外一種天然珠寶玉石的天然珠寶玉石可稱為仿寶石。“仿寶石”一詞不能單獨作為珠寶玉石名稱。
定名規則:
在所模仿天然珠寶玉石名稱前冠以“仿”字,如:“仿祖母綠”、“仿珍珠”等。
應盡量確定給出具體珠寶玉石名稱,且采用下列表示方式,如:“玻璃”
或“仿水晶(玻璃)”。
當確定具體珠寶玉石名稱時,應遵循本標準規定的其他各項定名規則。
使用含義
仿寶石不代表珠寶玉石的具體類別。
當使用“仿某種珠寶玉石”(例如“仿鉆石”)這種表示方式作為珠寶玉石名稱時,意味著該珠寶玉石:
不是所仿的珠寶玉石(如“仿鉆石”不是鉆石)。
具體模仿材料有多種可能性(如“仿鉆石”:可能是玻璃、合成立方氧化鋯或水晶等)。
特殊光學效應 optical phenomena
3.12.1貓眼效應 chatoyancy
定名規則:可在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后加“貓眼”二字,如:“磷灰石貓眼”“玻璃貓眼”等。只有“金綠寶石貓眼”可直接稱為“貓眼”。
3.12.2星光效應 asterism
定名規則:可在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前加“星光”二字,如:“星光紅寶石”、“星光透輝石”,具星光效應的合成寶石定名方法是,在所對應天然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前加“合成星光”四字,如:“合成星光紅寶石”。
3.12.3變色效應 colour changing
定名規則:可在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前加“變色”二字,如“變色石榴石”。具變色效應的合成寶石定名方法,是在所對應天然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前加“合成變色”四字,如“合成變色藍寶石”。
3.12.4其他特殊光學效應 other optical phenomena
定義:除星光效應、貓眼效應和變色效應外,在珠寶玉石中所出現的所有其他特殊光學效應。如:砂金效應、暈彩效應、變彩效應等。
定名規則:具其他特殊光學效應的珠寶玉石,其特殊光學效應不參加定名,可以在備注中附注說明。
3.13優化處理 enhancement
定義
3.13.1.1優化處理 enhancement
除切磨和拋光以外,用于改善珠寶玉石的外觀(顔色、凈度或特殊光學效應)、耐久性或可用性的所有方法。分為優化和處理兩類。
3.13.1.2優化 enhancing
傳統的、被人們廣泛接受的、使珠寶玉石潛在的美顯示出來的優化處理方法。
3.13.1.3處理 treating
非傳統的、尚不被人們接受的優化處理方法。
常見方法
優化方法:熱處理、漂白、浸蠟、浸無色油、染色(玉髓、瑪瑙類)。
處理方法:浸有色油、充填(玻璃充填、塑料充填或其他聚合物等硬質材料充填)、浸蠟(綠松石)、染色、輻照、激光鉆孔、覆膜、擴散、高溫高壓處理。
定名規則
優化的珠寶玉石定名
直接使用珠寶玉石名稱;
珠寶玉石鑒定證書中可不附注說明。
處理的珠寶玉石定名
在所對應珠寶玉石名稱后加括號注明“處理”二字或注明處理方法,如:“藍寶石(處理)”、“藍寶石(擴散)”、“翡翠(處理)”、“翡翠(漂白、充填)”;也可在所對應珠寶玉石名稱前描述具體處理方法,如:“擴散藍寶石”、“漂白、充填翡翠”。
在珠寶玉石鑒定證書中必須描述具體處理方法。
在目前一般鑒定技術條件下,如不能確定是否經處理時,在珠寶玉石名稱中可不予表示,但必須加以附注說明且采用下列描述方式,如:“未能確定是否經過×××處理”或“可能經過×××處理”,如:“托帕石,備注:未能確定是否經過輻照處理”,或“托帕石,備注:可能經過輻照處理”。
經處理的人工寶石可直接使用人工寶石基本名稱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