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72歲的老父親得了直腸癌,家屬傷心的同時便開始到處詢醫問藥,希望能尋到良藥。經朋友介紹,2010年11月17日,父親在蔣喜民健康工作室購買了6905元的甘諾寶力系列產品,蔣喜民稱此藥能治癌癥,20天見效。父親遵醫囑吃了40天的藥,結果非但沒有見效,反而病情加重。
2010年12月28日,女兒到白城工商局瑞光分局消協投䜣。提出返還5000元的購藥款,并沒有過多追究假藥對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危害,工商局人員剛開始說給1000元,本人不同意,又說給2000元,家屬沒同意。2011年2月22日白城消費者協會瑞光分局在買賣雙方沒有見面,沒有做任何調解并沒有簽字的情況下,出具了終止調解書。消協是為消費者維護權益的,此事處理僅僅是走過場,根本沒有為消費者維權。難道工商局的人員和蔣喜民是同伙嗎??!!工商可以為一個沒有營業執照的非法行醫人做主了。。。!
蔣喜民當時無工商營業執照,屬非法行醫,工商部門明明知道其無照經營,不僅沒有對蔣喜民進行懲罰,而且還利用職權對其進行庇護,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假藥對病人生命造成了極大危害。
2013年3月,女兒找到了瑞光分局的主管局白城市工商局,要求維權。把當時蔣喜民非法行醫,無工商執照,夸大藥品療效,給病人及家屬帶來危害的事實給市工商局的人員講述了一遍,當時主管投訴的某副局長說我和蔣喜民吵起來了,自從到瑞光分局投訴起,就沒見過蔣喜民,上哪里和他吵架 ?這個修副局長純屬一派胡言,根本沒想給解決問題。
最近本人在網上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在我投訴的過程中,白城工商局沒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卻把百姓拒之門外,這種做法違背了習近平主席和李克強總理講話精神:不要做無所作為的太平官。
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病人要求賠償12000元。懇請國家相關部門能還消費者公道,早日給解決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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