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我朋友(姓名:盛茵,以下簡稱“盛”)在威爾士健身九六廣場店購買了全市通皇家白金4年卡,價值6888元,當時銷售人員告知他的銷售價格是最低的,并且承諾如果發現有比他價格更低的可以隨時過來退卡,次日有朋友告訴盛說在離盛住處比較近的門店有出售同樣4年的卡價格只要4888元,于是盛返回九六廣場店要求退卡,當時給盛辦卡的銷售人員(趙巖)告知他所謂的系統里最低只能有6888元的卡,如果想要退卡,必須根據所謂合同條例規定支付30%的違約金。當盛問及同樣的威爾士門店為什么別人會有4888的價格的時候他表示不知情,并將情況告知了自稱是九六廣場店的店長。經過相同的訴述,這個自稱是店長的人告知盛說4888的價格是他們所謂高層人員才知情的單一門店的卡的價格,銷售人員在這方面并不知情。盛很奇怪為什么和客戶打交道的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銷產品的時候連自己公司有多少產品還不知情,到底是不知情還是故意欺瞞消費者謀求利益。而盛在辦卡時就已經告知銷售人員她是想在住處附近健身為目的才辦卡,銷售人員不但沒有告知盛說有單一門店卡的同時還承諾如有價格低的可以無條件退卡,而如今盛想退卡卻遭遇所謂的合同30%違約金的霸王條款,另盛的卡的生效日是8月28日添加到日歷,所謂合同的落款也沒有日期,為什么就不能全額退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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