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11月26日在深圳市菲尼斯健身有限公司消費2030人民幣,該公司承諾使用健身房使用權,現如今,2018年7月16日于柜臺不顯眼的地方放置結業報告,并且要求會員在有效期內退卡,否則不允諾退卡,其次之前宣傳的教練等人已經將聯系通訊方式全部撤銷,并無給予通知,已經違反消費者知情權。
2、2年的使用權,缺被告知只能退666人民幣,嚴重損壞會員利益并無給予違約賠償。
3、該公司結業手法,在前期的大量宣傳允諾無一實現,涉嫌圈錢走人,另損害了廣大無辜群眾利益。
1、2017年11月26日在深圳市菲尼斯健身有限公司消費2030人民幣,該公司承諾使用健身房使用權,現如今,2018年7月16日于柜臺不顯眼的地方放置結業報告,并且要求會員在有效期內退卡,否則不允諾退卡,其次之前宣傳的教練等人已經將聯系通訊方式全部撤銷,并無給予通知,已經違反消費者知情權。
2、2年的使用權,缺被告知只能退666人民幣,嚴重損壞會員利益并無給予違約賠償。
3、該公司結業手法,在前期的大量宣傳允諾無一實現,涉嫌圈錢走人,另損害了廣大無辜群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