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我方(2人)在上海世紀天虹營業有限公司觀看3D電影,佩戴3D眼鏡時發現鏡腿損壞(電影剛剛開場時),故與影院工作人員協商更換眼鏡,但遭到營業人員拒絕,對方表示必須先賠款,方可更換眼鏡,由于工作人員拒絕提供新眼鏡,故我方提前離場雙方進一步協商。 協商過程中,工作人員表示:1、眼鏡價格為350元;2、無論是否為我方損壞,現由我方發現,都應由我方賠償;3、其可以和領導匯報,將賠償金額改為200元。 我方認為:1、眼鏡實際價格應以對方出具的采購票據為準,而不是對方工作人員的報價;2、因對方提供的不是新眼鏡,故賠償責任金額應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做折舊處理;3、對方與我方均無法證明眼鏡交至我方手中時完好無損,且我方于電影開場時即發現眼鏡損壞,所以雙方應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因協商過程中,對方與我方發生了肢體推搡,4、5名工作人員扣押住了我方1名人員,故我方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在等待民警的過程中,院方工作人員表示可以為我方辦理退票手續,我方支付賠償款與票款的差額后,其提供給我方眼鏡采購價格為350元的證明票據。考慮到對方愿意主動提供證據,且時間已較晚,我方希望盡快解決問題。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我方表示了認可。但在支付完賠償款后,對方以“采購票據不在,無法提供”為由拒絕提供。在110民警到達后,110民警建議我方尋求315的幫助,并幫助我檢查了對方提供的收據,此時我方才知曉對方此前提供的是一張無效收據(無單位蓋章)。 現我方希望能:1、院方提供3D眼鏡的真實價格及證明票據;2、根據財務上中計算的折舊后價格確認賠償金額;3、雙方在此基礎上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以上,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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