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買的新房2010年年低接收鑰匙。準備1012年后再搬進去住,2011年天冷的時候不準備住進去,2011去供熱站報停,但是被告知新房2年內必須供熱,不能報停。我們決定不交暖氣費。2012年年后卻接到通知(參考資料文件),要繳納全年的暖氣費1835元,還有滯納金。 我現在提出以下疑問 一、《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規定,新房前兩年必須供熱,不能報停。這個規定我很不理解。為什么不能報停?老百姓投訴無門,又要強迫交采暖費,不交又要繳納滯納金,每天千分之二,這個千分之二是否是復利計算呢?我請問這個規定是誰賦予的,這不算是霸王條款嗎?這條規定和黃世仁逼死楊白勞的故事有什么區別? 二、在發給我的通知中這樣寫到"每年12月31日前未繳納當年采暖費的用戶,供熱部門有權停止供熱。”你既然于2011年12月31日停止了供熱,為什么還要我繳納全年的采暖錢?你說你有權利,你的權力是誰給你的? 這件事我也向12319打電話投訴過, 說是回電給予答復,但是從年前到現在一直沒有接到電話回復此事。 我現在特別想知道這個3.15網站有什么用?浪費大量納稅人資金,也像12319那個電話一樣是個“空號”嗎?老百姓維權為何如此之難。老百姓為何投訴無門,只能任人魚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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