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3月10日通過網(wǎng)上預訂支付的方式預定了東方航空公司4月3日由拉薩飛往成都的航班。并按照預訂好的航班安排了3月28日至4月5日由“北京--拉薩--成都--北京”的出差行程(本次出差對本公司相當重要,是陪同客戶拜見客戶談一筆200萬的生意)。 3月25日本人通過其它途徑(非航空公司主動通知)無意得知已預訂并支付成功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單方面取消了,但航空公司并沒有主動通知到我,于是本人撥打客服電話尋求幫助。 1. 詢問航班取消原因? 沒有得到任何回答,回復均為“不清楚”; 2. 向東方航空公司尋求幫助,為我更換其他航班? 回答“可以,但是不敢保證”。 航空公司認為:“航班取消,首先要為乘客安排自己航空公司的其他航班。但是4月3日除已取消航班外不再有其他航班;其次,東方航空同意為我辦理改簽其它航空公司航班(四川航空3U8902),但需要我本人于當天航班起飛前1.5小時自己去拉薩機場辦理”。 東方航空公司的做法完全是推卸責任的行為,即使是航空公司自己的規(guī)定,也是所謂的霸王條款。首先我認為,航班取消是由于東方航空單方面原因,屬于違反合同,理應對消費者主動做出合理解釋,主動。其次,航空公司需要主動向被違約的乘客道歉,并且滿足其合理的要求。 如果我沒有提前發(fā)現(xiàn)“航班取消”的信息,并且主動與東方航空公司取得聯(lián)系,那么東方航空要等到什么時候才會告訴我“對不起您的航班已取消”? 我現(xiàn)在提前一周與東方航空公司聯(lián)系改簽事宜,就是為了不耽誤已經(jīng)計劃好的行程,航空公司完全有時間也有能力為我辦理好相關手續(xù),而不應該將風險和責任推卸給弱勢的消費者。 目前,如果我的行程沒有因為此次事件受到影響,我不會再要求其它賠償,但是如果本人本次談生意過程受到此次事件的影響,本人必定起訴要求東方航空公司予以后續(xù)賠償。 另,本人撥打電話95530有自動錄音功能,交談內(nèi)容可作為證據(jù),需要執(zhí)法部門進行取證。315是消費者合理權(quán)益的保護傘,希望秉公處理盡快答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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