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上海昂立教育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特許加盟退費
投訴日期:2012-06-12 投訴地區:北京市 投訴人:黃先生
1、我于2012 年 4月 22日簽訂了_咨詢協議_合同,合同約定我方可在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范圍內選擇學校地點.由于大興區榆垡鎮現階段不辦理任何工商執照的申請審批,昂立在前期選擇調研過程中沒有考慮這個因素,導致合同簽訂后,我方無法在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注冊公司,無法合法開展正常的學校籌備。 由于是無法抗拒的政府政策致使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應返還已交納的壹拾肆萬五千元整(其中5000元是押金)。
2、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中,昂立并未許可在北京開展加盟活動。
3、2、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但是昂立并未按要求履行。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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