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南方航空公司不退機票款是不合理的,是直接沒收消費者的錢屬于不當得利
投訴日期:2013-03-12 投訴地區:河南省 投訴人:曾女士
我于元月19日在去哪兒網上預定了3張(兩成人一兒童)武漢到香港的往返機票共花費3789元,訂單號是mgw130119192908276cf284,后因是旅游簽證無法在機場登機無奈于起飛前1個多星期前選擇退票,但南航目前僅退還我1490元的機場建設費和燃油費,直接沒收了我2299.00元機票錢。我曾向315舉報過此事并得到315工作人員的及時回復,并且幫助我和去哪兒網還有南航公司溝通,他們最終也和我通了電話,并一再說明這是依據南方航空公司所定“不得變更、退票、簽轉”條款規定,并且在訂票時告知我不退不簽不改的。對于以上答復,我從心理上還是難以接受,原因有二:
1、我認為南方航空公司所定“不得變更、退票、簽轉”條款(以下簡稱“三不”條款)屬于霸王條款,從根本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中的法律依據是“三不”規定的形式屬于格式條款,并且其內容屬于免除南航為消費者辦理機票更改、退票或簽轉手續責任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我國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規定:“由于承運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據此,南航在未對我提供任何航空旅客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收取我2299.00元的機票款,是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給消費者。
2、我想問南航,你們辦理退票時不給退機票款?有何依據?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第六十九條 凡不屬于本規則第六十八條范圍的退票,為自愿退票。自愿退票,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客票全部未使用,從已付票款中扣除適用的費用,退還余額;試問扣除100%的扣除適用的費用,這合理嗎?在我辦理退票手續到起飛還有近10天的時間,南航還可以再次出售獲利,這種雙重獲利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對于格式條款的訂立,首先應當遵循公平原則,而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與許多消費者一樣心里覺得委屈,所以我出于一種社會責任感請求315維權,呼吁社會力量抵制這種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廣大公眾利益的不公平行為,向他們討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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