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順豐快遞丟失
投訴日期:2013-03-18 投訴地區:山東省 投訴人:單女士
本人從網上購買商品,該商品價值710元,于3.14日從北京寄出。快遞單號為302138732225.根據物流信息顯示,3.15日抵達威海,顯示簽收。
但該快遞本人并未收到,收件人為應為單雪梅。而實際簽收人為姜。
順豐投遞員沒有通過任何方式通知收件人,也未經過收件人允許,擅自將快遞放在門衛處,導致快遞丟失。
根據國家2012年5月1日發布的《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準》的規定,其中對保安或門衛是否可以代收快件有詳細規定,“未經收件人同意,將快件交給單位的收發室、小區門衛簽收,由此出現快件遺失等問題,快遞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與順豐快遞公司聯系,該公司一直拖延,宣稱需要核實信息,現在已經過去四天,順豐快遞一直沒有處理結果,投訴電話打過去,就一句話,“請您耐心等待”。
請315的領導幫助調查此事,給消費者一個滿意的答復。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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