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左右,公司同事因公務需要出差,幫忙在四川航空公司預訂了11月11日一張從青島飛成都機票,因選擇操作問題,機票預訂成成都飛青島。 付款后發現行程訂錯,便立即和航空公司取得聯系,要求改簽成青島飛成都,不料卻遭拒絕。理由是“特價機票一旦售出,是不能辦理退票或者改簽的”。航空公司還補充說,最只能退還50元的機場建設費和燃油費140元。 對于航空公司的這一說法,表示完全不能接受。“我查閱了很多資料和法律法規 ,根據《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所列內容。“特價票不退、不改簽”的規定在《合同法》上屬于格式條款,按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同時也沒有哪一個規定說特價機票是不能退的。鑒于此情況,當時就投訴了航空公司,結果回復稱,這是公司規定,不能退,后向民航局反應,得到的結果他們無法對航空公司此類問題進行處理! 機票信息-行程:青島-成都 2012-11-11 18:10 從青島流亭國際機場起飛,航班號:3U8916。 價格:538元。登機人:趙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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