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號發貨一件(兩紙箱貨物)共計24公斤,價值3000元。從貴州安順發往北京。并投貨成功。到現在沒收到貨物。跟物流公司多次交涉,對方說找不到貨物,同意賠償86元錢。我們不同意賠償。所賠數目與丟失物品價值相差太遠。如果丟失貨物都是按照運費來賠償的話,物流公司就發大財了。而且這是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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