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單位:深圳燃氣公司 投訴人:萬俊(燃氣公司客戶單號1150402) 具體事由: 2012年中旬,撥打深圳燃氣統(tǒng)一客戶電話075583800000訂購一瓶液化氣,由于當時原液化氣瓶中尚有部分液化氣未使用完,所以在燃氣公司送氣人員送來新的液化氣時,沒有把老的液化氣瓶退回,送氣人員要求必須交納130RMB的押金,才能保留液化氣瓶,在退換空瓶,可以退還130RMB的押金,但送氣人員并沒有開據(jù)押金單據(jù)。 2013年3月份,撥打深圳燃氣客戶電話075583800000提出退還空瓶時,得到的信息是必須提供空瓶押金單據(jù),否則只能退還20RMB,在多次和客服人員溝通下,均給出這樣答復(fù)。 對此霸王條款-押金要130,而退還時只能20,肯定有很多像我一樣的弱勢群體,無故遭受了財產(chǎn)損失。雖然單個也就110元,但我相信在法制下的中國,不應(yīng)該出現(xiàn)這樣的霸王條款。 請315能幫我們老百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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