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亞馬遜購物網站單方面撕毀合同并野蠻對待消費者的投訴 我叫趙敏,電話:15905367728,家住山東省濰坊市勝利西街252號 我于2013.4.13在亞馬遜購物網站上購買"LONGINES 浪琴Presence瑰麗系列自動機械男表 L4.760.4.11.6"一塊,當時網站上注明“原價9100元,優惠價1802元,剩余貨物數量4塊”,我選定商品并支付貨款及郵費1842元(訂單號:C02-1185785-7848057),亞馬遜分別給我發來了訂單確認及支付完成郵件。2013.04.14我的銀行賬戶短信提醒提示:收到1842元,我查看自己在亞馬遜上的“我的訂單”,發現我購買浪琴手表的購貨記錄已經沒有了,因此,我致電亞馬遜客服電話,告訴他們我遇到的情況,希望他們給我一個解釋,隨后,他們來電或郵件,但是沒有任何解釋,直到2013.4.16,收到亞馬遜關于浪琴手表缺貨退貨的郵件,我感到非常氣憤,質問他們回答以下問題:1、為什么網站上提示有貨而他們又說沒貨?2、為什么在退款之前沒有任何解釋?3、為什么已經付款的情況下會缺貨?4、為什么我的記錄中沒有這次購貨記錄?但是答復還是缺貨退貨,并且在電話中根本不回答問題,只是反復說缺貨退貨之類的話。 我買這塊手表是當做生日紀念品的,2013.4.12就發現了這款“五一特價優惠”手表,感覺便宜的不敢相信,但是考慮到亞馬遜這樣的大公司不會有假,并且我還是亞馬遜的常客,所以才購買的,被退款后,自己想,可能是亞馬遜的工作人員把價格搞錯了,只要他們承認錯誤,就不再追究了,畢竟讓他們的員工承擔這么大的經濟損失太大了。沒有想到的是他們不但不承認錯誤,還這么野蠻的對待消費者,因此,我決定到“315”投訴他們,并要求他們必須給我寄來我選定的手表,賠償損失,公開道歉。 我不懂有關網購貨物的相關法律,我認為,只要網站提示商品的規格型號、價格、數量,消費者選定該商品,購物網站給出確認郵件,就表示簽訂了購貨合同,消費者付款后對方確認收到款就表示合同開始執行。亞馬遜的所作所為是單方面撕毀合同,因此,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要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要道歉并改進自己的工作。 我保留著亞馬遜該我的所有訂單確認、收到貨款等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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