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于2013年5月10日15時31分,在宜昌津匯商務酒店前臺登記,交房費138元,押金162元,計額300元,領取鑰匙將一電腦包放入863號房后,當即離開房間。16時30分,投訴人因有急事需趕往宜都,與酒店服務員商談解除服務合同,前臺服務員稱“只能退押金,不可能退房費”,引發糾紛,投訴人當時便要撥打“315”,另一服務員前來解釋“退房可以,要退還房費需經理同意”,離開前臺數分鐘返回。打印出一個結算單,記載著給投訴人退還20元房費的情況,要投訴人簽名,投訴人因急于前往宜都,簽名確認,注明“對處理有異議”后,離開酒店。投訴人認為:
一、酒店服務合同可以解除。一是旅客入住酒店,酒店出具的押金單上沒有注明“不能解除”,雙方更無此約定。二是比照客運服務行業,火車票和汽車票均可以退票解除合同。三是結合其退還房費20元實際處理方式,可以印證投訴人的觀點。
二、不解除合同對投訴人顯失公平。公平原則是民法通行不悖的原則,消法在立法時再次予以肯定,本糾紛中投訴人方面情況發生變化,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實現,合同已不能實際履行,應予解除。
三、退房費20元對消費者不公平。與客運合同的退票,也只存在收取10%的手續費,退房費20元明顯過低。本糾紛中的服務合同從登記到退房時間間隔不到一個小時,還不到鐘點房的時長,退還20元,收取118元,顯然不公平且。16時30分退房,結合旅客入住時間的高峰期,完全可以將該房再次售與他人使用,不會給酒店造成任何損失,本糾紛的處理,酒店維利是圖。酒店服務合同,應結合使用情況確定解除合同退還房費的數額,本糾紛中,投訴人完全未使用客房設施,只放了一個電腦包在房間,實際上的使用情況,與有償保管無二,但酒店實際收取費用118元,明顯過高。
四、誠信交易、公平交易才是企業的發展之道,背道而馳定會事與愿違。本糾紛利益之爭可謂小之又小,投訴人投訴與此,解忿之余,為公平交易之意識的形成盡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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