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3年8月28日代表深圳市捷能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參加東北特鋼集團大連高合金線材有限責任公司之現場投標項目,項目名稱:大連高線公司LED工礦燈招標項目;項目編號為JCGX04[2013]-028。
在開標時,發現僅有三家公司參與投標,其中一家為大連當地的工程公司,另一家為深圳某燈具生產廠家,再就是本人代表的深圳市捷能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現場開標后三家公司的競標金額如下:
1. 大連某工程公司的競標總金額為136萬余人民幣
2. 深圳某燈具生產廠家的競標總金額為148萬余人民幣
3. 深圳市捷能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競標總金額為1015700人民幣.
每家參與競標的公司的競標價公布后,本人按招標文件條文理解,應為本人所代表的單位中標。可稍后招標方也就是大連高合金線材有限責任公司,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流程,臨時增加要求三家參與投標的公司二次報價,同時額外補充說,價格不僅是決定因素,還有考慮售后等等。
2013年9月6日,本人電話咨詢本次招標的召集人,負責此項目采購的崔先生,其明確告知本人此次競標本司沒有中標。
鑒于招標方違反招標協議,我司要求招標方,也就是東北特鋼集團大連高合金線材有限責任公司,賠償本司200000人民幣,并返還投標訂金22000元,共計金額222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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