韻達快遞丟失物品,經多次協商后,價值700元的東西只給賠付200元,接受的話就聯系韻達退款,不接受就算了。請問這合理嗎?如此結果是否和新《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和《合同法》背道而馳?韻達公司可肆意違背國家法律?快件為何會被丟失損毀?新《辦法》明確規定,快遞企業分揀作業時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毀損快件,否則將被郵政管理部門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郵寄物品時快遞公司并未提示保價,也并未說明丟失后只能賠付運費的五倍,更沒有和用戶簽訂什么協議,客戶也不知道存在什么快遞服務協議,多次咨詢,律師已表明此協議為韻達快遞公司單方面制定的霸王條款,而且快遞公司未和用戶說明有此協議存在,如果客戶知道有此霸王條款,自然不會發韻達快遞。我認為這是韻達快遞公司的失誤導致用戶損失嚴重。韻達公司這種不正規的服務流程和不負責任的攬件行為,嚴重損害了用戶的利益。希望相關部門和各大媒體能督促韻達快遞敢于承擔責任并和用戶道歉賠償,也希望國家郵政局能加強監管規范快遞行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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