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貓賣家,于2013年9月15日發往遼寧一個包裹,包裹內是一件羽絨服,價值299元,可以提供交易信息證明其價值。EMS快遞單號 1033393476305 。但是買家28號仍未收到,過來聯系我,于是我立刻打11183,客服說核實下情況,1-2天給我回復,國慶節節后,仍未得到EMS回復!于是,再次打電話,10月8號鐵嶺郵局打電話過來,說這個件丟了,我讓聯系上海郵局賠付。等了10多天,就等到這個結果?!真的讓人難以接受! 我馬上聯系上海郵局,郵局這邊說丟件,可以賠付,賠付金額是運費的3倍!這個是無法無法接受!!在得知丟件當天,我們已經全額退款給買家了,不是我們的責任,憑什么這個損失讓我們 自己承擔?!我們也和圓通 申通 合作,如果發生丟件,他們都是會全額賠付的。民營企業尚且能承擔起自己的責任,郵政,作為國企,這點責任都不敢承擔?以后要我們如何相信國企?所以 我們強烈要求按照衣服的實際價格賠付!
如果按照郵政的賠付標準賠償,又怎么能做到加強郵政企業工作人員的責任心?這樣根本不利于改善行業工作作風。
另附言:郵政人員說這個是郵政局法的賠付標準。好,那我說下郵政法,.郵政法是行政法不屬于民法的特別法。郵政法是確定郵政企業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郵政法第二條規定,郵政行政管理機關是該法的執法機關,該法及其實施細則均規定,郵政企業如違反該法,郵政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可以依據該法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這就是說,郵政法還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因此郵政法當屬行政法的范疇,郵政法的限額賠償原則與民法的合理賠償原則相悖。郵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郵政企業對于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缺少,除了掛號信件、保價郵件和非保價郵包,其他給據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賠償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未保價郵件發生丟失、損毀、短少時,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費的2倍。由此可見,郵政法實行的是限制賠償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均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可見民法通則、合同法實行的賠償原則與郵政法的賠償原則是不一致的。
作為行政規章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與作為法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相比其是下位法,當其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當然不應被適用。即便是作為法律的郵政法作出這樣的規定也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因為民法通則、合同法是我國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而郵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另被告依據《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的規定在快件上印有只賠兩倍郵資的條款,該條款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權利,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責任,是典型的格式條款、霸王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適用郵政法裁判本案不符合裁判的價值取向。法律不僅具有懲戒功能,更重要的它還有教育、引導功能。作為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裁判同樣具有教育、引導功能。如果適用郵政法裁判本案將不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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