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2日,我從黑龍江省伊春全峰快遞發出一件重6.5公斤的快遞,其為總價值2600元的干果、藥品、補品等物品,快遞費為104元。快遞發往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開發區管委會。但快遞發出后,一直未到達我處。經在網上跟蹤查,以現快遞于2013年10月18日已到達晉江分撥中心直至10月24日才發往收件地址。后經發貨方詢問,快遞到達晉分撥中心后,嚴重破損。后我通過電話與全峰快遞總公司、晉江分撥中心聯系數十次,全峰快遞晉江分撥中心表示不能把破損的快遞還我,并且其態度極其蠻橫。后于10月26日把剩余的1.2公斤寄往收件地址,里面食物全部腐爛,貴重藥品已徹底丟失,后來我向全峰快遞投訴要求賠償,發件公司一直也再投訴晉江分撥中心,但直至11月15日仍未提出賠償,后向中國郵政局投訴,他們表示只能賠付郵資的五倍。期間發件公司始終幫忙協調解決,但是全峰內部仍然以在哈爾濱仲裁為理由超過15天不予處理,而且在晉江分撥中心,7天遲遲不予發貨。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我個人消費權益。
全峰快遞在整件事情中存在在故意或者重大失職責任,態度惡劣,在快遞損壞的情況下,沒采取相應的措施,也沒有將破損后的快遞發送給我(如將破損的還給我,將可以減少損失,但他們沒有采取措施,而是直接將已破損的快遞扣留丟棄,這是嚴重的不負責的行為)。因此不能按原有的郵政法3-5倍運費賠償,根據根據《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快遞公司運單是一張格式合同,只賠償三倍運費給消費者是不合理的。而且按照《合同法》第311條規定,除了具有不可抗力等特定免責事由的情況外,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及《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面對幾千元的損失和全峰快遞惡劣態度,我維權無道,現懇請315投訴中心為我主持公道,為百姓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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