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寄件人,在11月20號委托申通公司寄了一份快遞到廣西玉林給客戶。快遞公司收快件之后正常寄往廣西,在11月25號之后一直沒動靜,等了幾天后,本地廣東潮陽申通公司說,如果發現是丟失的件,一定會全額賠償,我們也繼續等,快遞公司到本月12月20號后還是說繼續等待上報申通上海總公司,我們也連續等了5天,廣東潮陽公司直接說了一句賠償5倍郵費,這個怎么可能接受,我們700多元的貨物賠償幾十元,怎么可能解決,申通總公司打電話來說,賠償5倍郵費是廣東潮陽公司和我們單方便的問題,不予處理,如果總公司都沒有堅持為消費者負責,那么我們怎么相信這個快遞能為我們保障貨物的安全。根據《合同法》的,當我們添了郵寄單,把費用(包括對方 付費類)交給快遞公司時就標志著該合同已開始生效,快遞公司應履行合同義務,將郵品按時、完整的送交到指定地點的指定人手中簽收完成合同,現在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以違約論處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要求其賠償相應的完整的質地相同的郵品或同等的現金價值及法律規定范圍內的郵資賠償。 多方申訴無果,特來315 網站曝光下,希望幫忙解決。 我們也提供了底單,證明還有貨物的淘寶截圖。均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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