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質量問題,要求萬達購物,如果想退貨,請馬上退贈品,否則不退
2013年12月15日,在西安萬達民樂園店負一層某專柜購售價1075元上衣一件。12月31日,因衣服出現“傳毛現象”要求專柜換貨,但專柜無該商品同一型號,也嘗試其它商品,均因衣服號碼不合適無法調換,該專柜服務態度比較好,答應給予退款。
2014年元月1日,在該專柜辦理退款申請,到萬達收銀退款。收銀告知,如果退款,須經會員中心在當時買衣服時贈送的一個水杯退還,否則不能退款,據說該水杯價值30元。
作為消費者,我在萬達購買的商品,是因為商品有問題出于無奈才會選擇退貨的,請商家要搞清楚。同時該專柜也沒有合適衣服給予調換,專柜答應給予退款。本人消費1075元,繳費后萬達贈送價值30元水杯一個,不是本人花錢買的,是你贈送我的,F在商品存在問題要求退款,萬達卻要求先將贈品退了,才能退款。假如,萬達贈送給消費者的贈品是食品,如果要退款,是不是要把當時的贈品吐出來呢?消費者買商品,是付過款的,是買賣關系。贈品是你商家贈送給消費者,是贈與關系。現在我們之間的買賣不成了,還讓消費者將贈品還了,是不是有點太沒人味了?為了一個價值30元的水杯,我要再跑一趟把贈品拿過來,真是劃不來。會員中心的工作人員說:不拿來也可以,那就給付30元錢。萬達啊萬達,你什么時候說過,退款要先退贈品了?
通常講,贈品通常是基于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存在真實、客觀的商品買賣合同而由商家附條件贈予的物品,是有條件的附贈品,即只有消費者購買商品,商家才贈予相應的物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若商品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作為從合同的贈予合同也應隨之一同撤銷。
然而就我本人和萬達之間發生的購買行為而言,本人與商家的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但就贈品而言,雙方的關系是贈予合同關系。本人要求退貨,即是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如果商品無質量問題,可視為我本人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屬于單方中止合同,其在退貨時應將贈品一同返還。但我本人購買的衣服出現“傳毛現象”導致我無法使用,專柜也無法再次為我提供其他合適的衣服,故專柜同意我退款要求,實屬雙方發生的買賣合同存在瑕疵,合同解除的主要責任在商家,不是本人原因導致。故本人在沒有接到商家提前告知要將贈品先退還的情況下,沒有義務再次往返將贈品拿來,而是商家存在責任,我本人不但有權保留贈品,還可以向商家追償損失。
其實我本想,將此商品退款后,還是繼續在萬達購買一件衣服,甚至更多,現在我很無奈。我只能將30元錢先付了,因為我要退回我的1075元啊?我本人在萬達購買衣服時,從選定衣服到付款一共花費不到30分鐘,而我在從要求退貨、退款花費2天,就單退款就花費2個多小時,還要求我先將贈品拿來?头娫挻蛄撕芏啻危瑳]有人接聽,客服電話形同虛設。在萬達集團網站投訴后,接到被投訴單位的電話,不知道萬達是不是把投訴怎么處理。
馬年第一天,我想說:萬達購物,如果想退貨,請“馬上“退還贈品,否則不予退款。請萬達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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