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寄件人,于2014年2月1日從北京郵寄一套尼康單反相機至福州,該單反相機購買價格為8650元,2月4日到達福州進行派送時包裝完好,但重量異常,經福州郵政工作人員拆箱證明發現相機被盜。
事情經過:
北京郵政速遞EMS快遞員上門檢驗取件,并有快遞員寫好快遞單。包裝完好,硬紙盒外包了完整的塑料泡沫膜。內含物品為價值8650元的單反相機全套。發出后郵局稱重為1.4公斤。快遞發往福建福州,收件時包裝盒完整無破損,任然被透明膠帶封好。但重量非常輕。不可能由于搬運途中包裝箱破損而掉出內部物品。收件人懷疑物品被盜,當EMS快遞員打開拆箱。內部物品單反相機的機身和鏡頭被盜,還剩下鏡頭蓋、發票、充電器、電池,復重重量僅為300克。收方郵局已開具開拆郵件記錄單以證明。寄件人發快遞就形成了合同關系,EMS快遞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快遞包裹安全送達,沒有任何權利拆開私人物品。但根據事實情況EMS快遞未能履行合同,破壞了合同。并且運輸途中存在盜竊私人財物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多次向11183投訴未果,后向12305郵政管理局投訴,北京郵政速遞以物品未保價為由對被盜的8650元物品只賠償3倍郵費即36元補償,對此讓人十分憤慨!如此處理結果根本無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郵政管理局表示沒有辦法要求北京郵政速遞按物品實際價值賠償!
郵政速遞在明知郵寄的是單反相機的情況下,并沒有對提單背面提示條款作出說明,也沒有對未保價出現郵寄物品的滅失賠償責任承擔作出約定,顯然快遞存在過錯。另外此包裹在到達福州時顯示包裝完好,但包裹內貴重物品丟失,屬于郵政工作人員內部盜竊行為,郵政速遞提出的未保價物品丟失最高賠償3倍郵費不包含包裹被內部工作人員盜竊情況,因此屬于無效條款,郵政速遞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我強烈要求監管部門監督郵政速遞查處盜竊犯,追回被盜物品!對無法追回的物品按實際價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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