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早上10時左右,我本人通過順豐速運在廣東開平郵寄一個剛買的三星S4 i959白色電信版雙卡手機到深圳,該手機購買價格為4999元,當時我在順豐速運的快遞員建議下按手機價值保價了5000元,順豐速運單號和保單號是662195373266。2013年7月10日當天晚上順豐速運將我的手機運送到深圳后,收件方經驗貨,發現手機屏幕損壞嚴重,并且包裝上有水漬,無法使用,于是拒絕收貨,并告知我。在運輸過程中,順豐速運有義務按時、安全將我所交寄的物品送達收件方,由于順豐速運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原告的物品,導致收件方拒絕收貨,給我造成了經濟損失,與順豐速運的運輸服務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順豐速運在運輸過程中把原告的手機屏幕磕壞了。在過去三個月的時間內,我多次致電順豐速運,要求按照保價給予賠償,但順豐速運一直強調自己只是物流公司,沒有責任和義務把手機修好,只同意賠償我400元。順豐速運對保價物品(三星S4 i959白色電信版雙卡手機)只按400元特殊賠償的“行業慣例”有悖法理,顯失公平公正原則,應當根據保價、手機價值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按照保價金額5000元全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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