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二人于2014年1月15日乘坐南航CZ6442航班,在機場南航柜臺請求打印行程單,南航柜臺拒絕打印,讓我們到訂票的代理公司打印。因為來到春節,法定假日7天,春節后上班比較晚。我與2014年2月21日和訂票的代理公司聯系,代理公司告訴我,超過一個月,打不出行程單。我的兩張機票+保險+機場建設費+燃油稅總計為3212元。南航公司在系統里已經查到我二人的乘機記錄,但以航空公司有規定,超過一個月不能打行程單為由,拒絕給我發票或行程單予以報銷。我向律師咨詢,律師查閱,《中國民用電子客票暫行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電子客票行程單是指旅客購買空運企業民用航空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但該《辦法》中并未提及對打印電子客票行程單有任何時間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的規定,收款方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的義務。乘客搭乘航班,實際上就已經與承運航空公司之間達成了交易的過程,開具發票是航空公司從事經營行為的法定義務。“航空公司類似的規定明顯和法律規定有沖突。但是作為一個行規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我要求中國南方航空公司給與我2014年1月15日乘坐南航CZ6442航班的報銷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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