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8.4.30買了這個商鋪后,發現該開發商違反《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申請退房。違反第二十三條:未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未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違反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從未通知本人,設計做了變更。存在銷售宣傳誤導行為。同時買商鋪時靠近樓梯,價格較其它位置較高,現變更設計成了過道,需補償價格差。同時提供后續還原圖紙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