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投訴:我用“花旗銀行”總計8.5萬禮程兌換該酒店8.5萬酒店積分。
后本人因故被北京公安機關實施刑事逮捕,同年5月25日由北京檢察機關撤銷逮捕決定。
在此期間該酒店在未電話聯系和經我同意的情況下,只發郵件告知,將本人所有積分消除。
我獲釋后主動聯系該酒店客服相關事宜,客服態度強硬,并稱其會員條款,中國人必須遵守。
我認為,該酒店積分乃本人使用銀行積分兌換,屬于有價換購而非酒店贈送,該酒店無權消除。另外,積分有效期一年實屬霸王條款,不符合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精神。
還有,會員積分有效期的條款,在會員換購時,就應該特別明確說明如:字體加深或使用不同顏色,提醒會員關注并認同簽字。最后,在注冊該酒店會員要求提供個人電話,酒店在消除換購積分時,應當與本人電話聯系并征得本人同意或協商延長時間內使用或進行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