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投訴】“奇小寶”電動車保險承諾“丟車全賠” 消費者丟車后又改口
2022-05-31 成都 點擊:次
成都王女士2022年4月30日在成都營門口愛瑪電動車門店花費4980元購買了一輛愛瑪電動車。
王女士介紹,當時她以全款買下這輛電瓶車,買后銷售人員現場向她推銷購買一份電動車保險。王女士稱,在銷售人員多次推銷并告知經常有電動車丟失的情況下,王女士最終購買了一份電動車保險,當場簽訂了奇小寶河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旗下《電動車保障服務告知書》。在簽訂合同時,銷售人員直接引導王女士去簽字欄簽字,王女士在簽字購買后多次詢問銷售人員車子如果丟失是不是會全款賠車,得到的答案均為:“保險一年內丟失都是全賠新車。”
5月13日,王女士的電動車丟失,王女士報警后,在公安人員陪同下調監控發現,她的電動車被人撬鎖騎走,同時民警向王女士表示,電動車丟失有找不回來的可能性。
5月26日,王女士找到給自己電動車上保險的奇小寶保險公司以及當時推銷這款保險的愛瑪電動車門店,溝通電動車丟失情況,被保險公司告知合同內有注明:“生效后10日內為等待期,等待期內電動車丟失最高賠償金額為880元”。此外,據王女士反應稱,保險公司介紹了這一條“等待期”相關條款后,讓她簽訂一份“免賠事項證明”,內容為:由于車主在保單生效后等待期10天內丟失電動車,按照保險條約執行最高賠付880元。
對此,王女士稱,她購買保險簽訂保險合同是在2022年4月30日,車險應當是購買保險當日即生效,自己丟車是5月13日,她對“保險生效等待期10天”的說法表示難以理解和認同。隨后,她得到保險公司給出的解釋:“生效日遇到節假日順延,因此電動車保險尚在生效等待期內”。王女士針對保險公司給出“節假日保險生效期順延”解釋的合法性表示質疑。
在王女士和保險公司溝通的過程中,推銷這份保險的門店也致電王女士稱,“就算不在等待期內,資料交齊,也只能最高賠880元。”
面對門店工作人員所言,王女士稱,她查看當初簽訂的電動車保障服務告知書規定:按照遞交材料核對后按達標指標計算賠付。“每達標一項,會多賠一些。”王女士認為,最高賠付金額880元在合同中沒有規定,另外,愛瑪電動車門店銷售人員當時承諾了“一年內丟車全賠新車”,因此, 她無法接受如今“最高賠付880元”的說法。
王女士投訴稱,她的訴求是:按照自己購買保險當日為保險生效日計算,自己丟失車輛后,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告知書和購車門店銷售承諾的“一年內丟車賠全車”,給自己賠償一輛同款的全新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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