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部門實行乘客在火車票丟失出站時, 需要再購補新車票,浙江省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就鐵路的做法提起公益訴訟,認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強制乘客遺失車票另行補票的行為。
后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浙江省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即向上海鐵路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對此,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在京組織眾多專家、學者、律師、法學人生、相關部門人生、大學教授及媒體記者召開兩次研討會,專門討論了鐵路“乘客遺失車票強制另行補票”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鐵路的做法是否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絕大多數專家炮轟鐵路乘客遺失車票強制另行補票行為。專家認為,在實名制購票的前提下,車票已不是旅客與鐵路運輸企業合同關系的主要或唯一憑證,在網上憑身份證付款購了票,等于交易完成了,在出現票丟失的情況下,鐵路運營者完全可以根據旅客的身份驗證其是否已經購票。而強行以消費者遺失車票為由要求另行購票,無疑違反了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公平交易、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專家建議,鐵路運輸公司應該創造條件,更廣泛的使用電子車票,作為鐵路企業,起相關規定都應該考慮電子車票的驗票和檢票方式。
浙江消保委打出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第一槍
1月27日,中國消費者保護法研究會在京召開的第一次“消協首例公益訴訟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是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新《消法》規定,消協組織可以提起工藝訴訟后,全國消協組織打出的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第一槍。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蘇號朋教授指出,公益訴訟保護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鐵路部門實行的“實名購票消費者遺失車票后需要另行補票”的規定,針對的對象是所有需要乘車的消費者,每個消費者都有可能丟失車票,從而被要求補票,所以這個規定面向的是費特定的對象。
中國政法大孫穎教授認為,由于不合理規定的存在,每一個消費者,現在和將來都可能受到傷害,這就是不特定群體的利益,多數人共有的某種利益就叫做社會的公共利益。
與會專家普遍認為,浙江消保委提起的這一訴訟符合公益訴訟的特點,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
《鐵路運輸規程》被質疑屬格式條款
鐵路部門實行乘客在火車票丟失出站時, 需要再購補新車票,依據的是《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43條,《鐵路旅客運輸規程》1997年由原鐵道部制定并同年發布,在2010年進行修訂后施行至今。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蘇號朋教授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提出質疑,認為這個規程是在鐵道部政企合一時期制定的,并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規數據庫里面,實際上是一個內部的管理規范,現在仍然用它來約束旅客,實際上是一個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
北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嚴方認為,《鐵路旅客運輸規程》43條實際可以被看成一個格式條款。但從這一條款的實際執行情況來看,有的消費者被要求全價補票,有的半價補票,也就是說,這一條款在實際執行中不公平的對待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平等交易權。
中國消法研究會會長河山指出,鐵路部門對以前的一些不合理的規定,也應該盡快進行梳理,該廢除的廢除,該修改的修改,以符合車票實名制時代的需求。
專家們在發言中普遍認為,目前購票信息已經進入電子化、實名化時代,但《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則是在此之前制定的,現在制定它的鐵道部也已經消失了,這些規定如何清理,誰來清理還是個問題。如果不提出訴訟,難以得到政府部門重視,本次浙江消保委的起訴其實就是提出了這個問題,有利于推動相關部門解決此類問題,有著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