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在廣西柳州市開設了一個賓館用品廠,取名:柳州市柳南區春秋賓館用品廠。 2011年12月4日,投訴人注冊登記了一個3G網址:賓館用品。 2012年2月份,被投訴公司通過網絡(原告的3G網址)找到投訴人,告知投訴人:他們公司可以用“賓館用品”這個詞做一個行業門戶、以此來做賓館用品的廣告,別人要來做賓館用品一類的廣告可以收取廣告費;如果是投訴人找到的廣告客戶,那投訴人可以拿75%的廣告費;如果是他們公司找到的廣告客戶,那投訴人可以拿25%的廣告費。然后,投訴人聽著很客觀,便于2012年2月27日交付了40000元給被投訴公司。 2012年5月14日,雙方簽訂了《“標準型行業門戶”產品及服務合同》與《“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協議》兩份合同。約定:由被投訴人為投訴人開通平臺使用賬戶(3日內開通)、提供門戶策劃方案、進行門戶制作等服務;余款28000元在門戶網絡上線之后支付。 合同簽訂之后,投訴人多次在電話中詢問門戶網絡是否上線,在門戶網絡制作未上線的情況下,被投訴公司便要求投訴人將余款28000元打過去,投訴人覺得事有蹊蹺、又多次打電話給他們公司的工作人員,得知被投訴公司至今尚未進行任何事情、更談不上門戶網絡上線、被投訴公司完全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 其后,雙方經過多次協商,投訴人要求被投訴公司退回40000元、他們公司也同意了,但被投訴公司總以這樣那樣的借款、拖延時間,時至今日,被投訴公司都不給任何一個滿意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