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3年11月09號購買了一款利仁2018I型號的電餅鐺,結果郵寄過來的是一款被別人用過的次品,而且明顯是被人拆過,而且商品上有明顯的劃痕,所以我要求退貨,結果第二次郵寄過來的商品不但里邊缺少配件,而且商品上的灰塵很厚,而且這次商品上的劃痕更是厲害,但是蘇寧并不是按照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賠償的,并且對自己所賣的商品是次品供認不諱,但是就是不做出相關的賠償,而且以給換新貨或者賠償返券為補償,但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對消費者進行2倍的賠償以及相關的罰款。而且到現在蘇寧也并沒有郵寄過來他們當時所承諾的商品(全新無殘缺的商品),這樣就等于我的錢他們已經扣了一個月,但是郵寄過來的是一個毫無價值的次品。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