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地點:京東商城 (http://www.jd.com) 購買時間:2014-04-21 11:52:57 配送方式:京東快遞 購買物品:康佳49英寸液晶電視 本人于2014年04月21日11時52分在京東商城購買“康佳49寸液晶電視一臺”,計劃五一放假期間使用該電視。京東快遞于2014年04月21日12時01分41秒,提示本人送貨時間:“您的訂單預計4月27日送達,請您提前做好收貨安排”。 本人在4月26日查看訂單狀態,顯示商品已準備出庫。然而,直至4月29日本人聯系京東客服后,方被告知該商品無貨,無法出庫配送。同時,京東客服推拖責任且不解釋為何直到29日仍不通知本人該商品無貨,并欲使本人向康佳客服尋求該違約行為的解釋,被本人斷然拒絕。因為,本人是在京東商城購買的商品,選擇的是京東快遞,本人的整個購買行為并不與康佳發生直接關系,當然本人要直接向京東商城求償。 而且,4月21日本人下訂單時,京東商城是顯示有貨的(如果無貨,購買者是無法下訂單的)。電子商城的有貨、上架商品是一種要約,本人下完訂單 即達成了承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十五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4月29日,京東客服表示:商品無貨,將跟蹤并調查本人購買的商品,并于29日晚6點前短信通知本人具體情況。 然而,截至4月30日下午6點,本人并未來自京東方的任何電話或者短信。同時,本人4月29日查看京東商城時,其網站上該商品正顯示有貨,且已恢復原價3333元,并表示5月1日可送達。 4月30日,京東客服聯系本人表示,愿意給予本人30元京東券,同時要求本人取消該訂單。該要求亦被本人拒絕,因為本人購買該電視商品是要個人使用,并且該電視商品在4月21日是有活動價格2999元的,性價比高。而非“賺取” 30元京東券。在此次交談中,本人提出要求京東方繼續履行該訂單協議,并給予京東方合理期限(7日)。但是,京東客服表示拒絕,并不再提出其它協調方案。該過程本人已全程錄音留存證據。 在此,本人向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的以接受315消費投訴、提供315維權知識的質量監督型新聞期刊的《中國質量萬里行》投訴京東商城的違約行為,并提出以下訴求: 1. 要求京東方就未能及時告知本人商品無貨的失職行為,導致本人五一期間無法使用購買的電視的后果,做出書面和電話道歉; 2. 要求京東方以30元京東券交換本人取消訂單的權利的不當的惡劣行為,做出書面和電話道歉; 3. 要求京東方繼續履行該約定內容,并明確告知本人送貨的大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