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京東商城網購浪琴手表一塊,收到發現型號選擇錯誤,想更換,京東就不予受理,說沒有質量等問題就不能退換貨。 并且在商品的頁面并沒有標注非質量問題不可更換的內容,也沒有警示消費者。 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除特殊商品外,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并且法律中規定的除外的商品中也沒有手表類。 而且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全力、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家中雄飛澤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收單強制交易。……”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后是否能夠落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