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7月11日乘坐的D1969次列車因天氣原因折返。按照鐵道部門相關規定應全額退款,遂于售票大廳申請退款,但工作人員以車票遺失為由拒絕退款。退款理由是車票是乘車的唯一憑證。事實上工作人員完全可以通過網絡查實乘客購買信息,并且此前列車長經核實后為本人開具了旅客身份證明并告知乘客可以憑此證明辦理退款。本人認為鐵路局拒絕退票的行為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事實上早在2014年何奎訴廣鐵集團案中,法院支持了消費者何奎的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以車票遺失拒絕退款的行為違約。本人認為,第一,本人與鐵路局簽訂了運輸合同,合同約定因天氣原因折返應全額退款,且并沒有必須憑車票退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格式合同應作出對提供方不利的解釋。第二,即使確有此項規定,這樣的規定也并不合法,因為在車票信息聯網的時代,車票并不是乘車唯一憑證。綜上,本人認為鐵路局應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