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8月8日通過淘寶購買一件開衫,價格84.8元。8月8號付款,8月15日收到貨并完成交易,賣家未出具發票。
二、 2018年9月7日,使用時間23天,發現商品并不符合購買約定。
三、2018年9月8日,我聯系了“吾笙女裝旗艦店”客服人員,其稱因為衣物經穿洗且購買時間已超過七天期限,拒絕換貨,僅負責賠償5元。 我不能認可。
四、不認可原因如下:
1)商品為“常規款L碼”,根據賣家數據衣長應為51cm,實際測量為37cm。衣物與描述完全不符合,并未按照購買約定發貨。
2)賣家聲稱是貼錯碼標導致發錯貨, 但根據賣家提供數據,“常規款”最小碼s衣長也有49cm。 且衣服扣子處長度約為50cm,衣身僅有37cm,導致下圍明顯不平整不協調,我方認為這件屬于衣物生產出現差錯而產生的殘次品。
3) 不管是賣家所稱“貼錯碼標導致發錯貨”,還是我方認為“發了殘次品”,都是賣方責任,不能僅因衣物被穿洗和時間超過7天為由拒絕承擔相應責任。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四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五、我的投訴訴求是:要求商家換貨,寄回一件我8月8號訂單所購買且應得的合格商品。 附:訂單編號:200108381812919830 支付寶交易號:2018080821001001840538203329 快遞單號:3371452589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