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投訴:2020年5月8日,在漢中市漢臺區世紀陽光四樓小耐克店購買兩雙鞋子,原本該收677元,但商家卻收我683元。具體情況是這樣的:當時店里廣告是:第一件原價,第二件1.9折,鞋子原價為:569元,但是商家第二件按照2折收取的費用,當時沒有在意那么多,因為,賣給我鞋子的售貨員說公司規定現在寫的是1.9折,但是收錢時是按照2折收費,而且費用不是經過商場,而是交給他們個人柜臺。但是,該耐克店的另一位員工卻在2020年5月10日還發了廣告說:第一件原價,第二件1.9折,當我去找他們理論的時候,賣給我鞋子的店員說:公司為了省廣告費,沒有把1.9折換成2.0折,并且說朋友圈做廣告的另一位店員工作失誤造成沒有修改價格。但是,我覺得耐克不是小公司,所有的商品價格都不低,員工怎么會在價格上出現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