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攜程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投訴日期:2011-09-11 投訴地區:北京市 投訴人:王先生
攜程不履行告知義務為,一、2011年8月18日我方經網訂后接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快遞《旅游度假產品確認書》,編號為801972613,確認書中全文未告知我方關于中日時差的任何信息,更沒有任何關于時差的提示。其“交通信息”一欄所標注的飛行往返起飛時間,上下兩行沒有任何時差區分與警示,且標明往返均為中國國航航班,給任何閱讀者均造成該時間均是北京時間的錯覺,而實質其所標時間去時為北京時間,而回程卻為日本時間,故我方回程依該時間前往機場必然造成了誤機,該確認書首先從起飛時間上嚴重誤導了我方。更重要的是攜程在其確認書出行警示及說明一欄中,只字沒有提及中日時差問題,更無關于時差的任何警示,而事實上日本時間較我國提早一個小時,故造成我方人員按攜程在確認書上所標時間提前120分鐘到達日本成田機場后,所剩時間實為60分鐘,已無法辦理登機手續,造成我方誤機。而攜程卻在明知其訂機票為打折機票不得簽轉(也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我方,且未出票給我方)情況下。讓我方自行找國航簽轉,結果為國航拒絕簽轉。事件發生后,攜程對我方人員求助置之不理,后經我方人員多次電話求助,攜程告訴我方誤機人員先自己掏錢買回國機票,回國后其保證妥善解決此事,我方人員告訴攜程當天機票已無只有次日晚上才有回國航班,這期間我方人員吃住如何解決?攜程回答管不了且管不著,至此我方人員在無任何外援情況下滯留日本機場饑寒交迫達30余小時。直接經濟損失達12000余元人民幣。我方人員回國后,即多次電話聯系攜程尋求解決,但8月31日攜程4008206666蔡主管(工號83795)卻答復其公司對此事件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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