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MU2825航班延誤-行李損壞-物品丟失
投訴日期:2013-03-02 投訴地區:遼寧省 投訴人:劉女士
您好!
我父親劉貴振于2013年1月31日乘坐東方航空公司的成都---大連的MU2825航班,此航班在14:00左右至南京機場中轉,后因天氣原因延誤至晚上21:00點起飛(本應15:55就到達大連機場),到達大連機場已經超過23:00,在傳送帶取行李時,發現雙肩背包(行李號:mu3781120102)的拉鏈已經破損,部分東西散落(背包之前是用帶子綁好的很結實,應該不存在拉鏈壞的可能,而且散落的背包和物品直接就放在傳送帶上,沒有用籃子什么裝好)。由于時間是夜里,比較著急,且父親是農民工,根本就不知道貴重物品不能托運(在成都機場辦托運時,機場人員沒有任何提醒),且行李破損這種事情應該現場找航空公司當面核實并走相應的流程,就直接將散落的物品拾起,就直接去了賓館,結果發現背包里面的數碼相機和手電筒丟失。
我在得知東西丟失的消息后,在夜里十二點多(出機場不超過半小時)向大連周子水機場夜間投訴電話去電(0411-83886482),當時一個接線員說明“物品當天晚上無法找到,早上再打電話他們會進行相應的處理,即使報警,白天本人也不需要去現場,電話聯系即可”。結果我在早上打此電話時,投訴服務人員“說我當時沒有匯報情況,否則他們會采取應急措施在現場進行查詢,結果在我說明當天夜里已經打過夜間投訴電話投訴時,他們又以1月31號晚上航班延誤多工作很忙,所以沒有時間處理為由找借口!推卸責任。”,同時,夜間投訴部門的領導建議“與東方航空公司聯系,匯報情況,并建議報警,同時,他們也會派相應的人員在大連機場幫忙尋找遺失的物品”。于是,我打了東航的投訴電話說明情況,并嘗試報警,但是報警必須本人去現場簽字,警方才能參與調查(由于夜間投訴部門人員說白天本人不需要去現場,因此父親9點多已經乘坐長途客車離開大連,而我本人也不再大連),結果沒能報警。結果我在2月1日晚上打電話時,投訴部門領導給我的回復是“我當時打投訴電話時,行李已經出了航站樓的門,他們就沒有責任采取任何行動幫忙尋找遺失的物品”同時,我曾向他們索要當晚接我投訴電話的工作人員的姓名和工號,他們拒絕提供,說“員工資料是保密,且員工工作出現問題,應由部門領導管理,而不是由旅客投訴”。所以,至我在2月1日凌晨撥打遺失物品投訴電話后,夜間投訴部門沒有采取任何行動幫忙尋找遺失的物品,僅僅以“行李出了航站樓的門,他們做得沒有錯”為由而推卸所有的責任!
對于以上情況,我的意見和建議是:
1、投訴部門在第一時間在收到旅客的投訴電話后,沒有采取任何所謂的應急措施,幫忙在現場搜尋丟失物品,且沒有向我們提供任何有關遺失物品的處理流程的建議和正確的報警流程:比如要求旅客做物品遺失登記記錄,只是讓早上打此投訴電話再處理此事,等我們早上再打電話時,錯過了物品遺失登記記錄(因此無法提供物品丟失的證據),及旅客遺失物品的現場應急處理流程,如果報警的話,本人需要去現場等等,導致父親錯過了丟失的物品無法再現場找到的機會以及報警的流程。
2、我們的行李確實是在托運的過程中人為損壞的,損壞的背包和散落物品沒有進行任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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